观点网讯:1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和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李明征、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人刘晓洪、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介绍《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条例》与2010年6月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管理办法》“2号令”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此,王晟表示,2010年2号令出台时,支付机构处于发展初期,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都比较小。近10年来,支付机构业务不断创新,业务量快速增长,交易笔数和金额年复合增长率都超过了40%。
2022年,全国185家支付机构处理业务超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与2号令相比,《条例》:一是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夯实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条例》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了支付机构准入、变更、退出条件和法律责任,规定了支付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严把支付机构准入关,防范业务违规风险,严防利用支付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监管规范更加权威和透明。
二是注重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条例》明确对支付机构实施“先证后照”管理,规定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股权管理规定,对公司治理、系统重要性机构管理等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构建了“机构监管”的框架。此外,从资金和信息维度重新划分支付业务。在新的分类方式下,不受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影响,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更好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落实“功能监管”。
三是进一步强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针对近年来个别支付机构泄露用户信息、挪用用户资金等行为,《条例》明确支付服务协议公平原则,防止“霸王条款”;加强备付金管理,保护用户资金财产安全;明确用户信息处理原则,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监督管理,规定了支付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支付用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