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政策的通知》
意见的公告
一、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拟购房所在地已有1套住房的,执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拟购房所在地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二、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职工家庭,该商贷所购住房为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唯一住房的,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已有2套住房,且该商贷所购住房为其中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已有3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三、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准。
四、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王伟光 审校:熊一黎
主编:曲翱 监制:佟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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