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显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邯郸多家银行金融机构被处罚信息公示:详情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邯金罚决字〔20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邯金罚决字〔2023〕1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通过贷款重组掩盖资产质量,重组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未满6个月观察期上调分类档次,未真实准确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状况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农业银行邯郸分行处四十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1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邯金罚决字〔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邯金罚决字〔2023〕2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二、郝建春(时任华夏银行邯郸分行副行长)
三、王敏(时任华夏银行邯郸分行营业部客户部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贷前调查不尽职、资金支付管理不严格、贷后检查流于形式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华夏银行邯郸分行处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郝建春给予警告
三、对王敏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1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邯金罚决字〔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邯金罚决字〔2023〕3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田勇(时任肥乡联社主任)
三、常丽敏(时任肥乡联社计划财务部经理)
四、王欣(时任肥乡联社监事长)
五、高军花(时任肥乡联社审计部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单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超5%且未经监管部门核准;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理事会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肥乡联社处七十万元罚款
二、对田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三、对常丽敏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四、对王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五、对高军花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1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邯金罚决字〔202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邯金罚决字〔2023〕4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
二、李社法(时任中华财险武安支公司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编制虚假承保材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中华财险武安支公司处十九万元罚款
二、对李社法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1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邯金罚决字〔20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邯金罚决字〔2023〕5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施晓东(时任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兼普惠金融部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虚报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数据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邯郸银行处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施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1日
源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