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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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14: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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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接B54版)

2、2018年7月12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7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9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6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6、2019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7、2019年12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8、2020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9、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2、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1年5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4、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为第三个等待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为第三个限售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7月12日,登记完成日为2018年9月6日。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批次等待期及限售期即将届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和解除限售安排,第三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可行权数据及解除限售数量分别占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40%,即公司167名激励对象第三个可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54.9435万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7.4761万股,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安排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1、授予日:2018年7月12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3、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167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154.9435万股。其中高级管理人员2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10.4272万股;其他激励对象165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144.5163万股。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1.98元/股。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6、行权安排: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为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7、激励对象行权情况

单位:万股

(注:上述可行权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及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需要注销的股票期权。)

8、根据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高级管理人员陈永波先生和郑涛先生最近一次减持时间分别为2021年5月28日和2021年5月31日。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因股票期权行权属于买入操作,因此,陈永波先生和郑涛先生所获授的股票期权需在满足离最近一次减持时间满六个月后方可行权,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7.4761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 1016%。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注:上述可解除限售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及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四、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可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174名激励对象中167名激励对象满足全部可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7名激励对象不满足可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人员为167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154.9435万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7.4761万股。本次可行权及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67名激励对象行权及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条件及可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16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154.9435万股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67.4761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层面2020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的167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符合业绩基本标准”及以上,7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及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兆易创新公司章程》及《兆易创新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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